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。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,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,促进学校教育质量提升,根据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实施意见。
一、总体要求
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贯彻国务院《教育督导条例》和《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精神,以健全督导组织、完善督导运行机制、强化督导结果运用为目标;遵循教育督导规律,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、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、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;坚持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、有标可对、有责可问,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测评估工作,保证督导工作的专业性、权威性和实效性。
二、校、院两级督导制度
学校实行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的校、院两级督导制度。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(简称“督导委员会”)下设办公室,挂靠教育教学督导室(简称“督导室”),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,对院级督导进行管理与考核;校级督导工作由教务处、医教协同中心、学工处、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完成。各二级学院、部及校外办学点设立教育教学督导组(简称“督导组”),组织自我督查,并参与、配合校级督导工作。
三、督导工作职责
(一)督导委员会职责
1、贯彻落实上级教育督导行政部门的政策、方针和任务,指导、完善评价标准建设,统筹指导学校督导工作。
2、管理、考核督导组制度建设、计划制定与实施。
3、组建校级督导专家库,遴选专项督导专家。
4、组织校级常规督导和专项督导,常规督导以课堂教学为中心,包括日常督查和阶段性“三期”督查(期初、期中、期末);专项督导以问题为导向,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重点确定。
5、宣传、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,督查整改质量问题,处理质量事故。
6、组织督导员参加相关培训、学习和交流。
(二)督导组职责
1、根据本“意见”,结合学院(部)实际,建立、完善督导组织和工作制度,对督导员进行管理与考核,报督导室。
2、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,督查覆盖所有教师及班级,年度督导计划和学期督导总结于学期末报督导室。
3、组织院级督导,建立常规督查制度;根据学院重点工作确定督导专项。配合、参与校级督导工作。
4、宣传、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,督查整改质量问题,处理质量事故。
5、组织督导员参加相关培训、学习和交流。
(三)督导员职责
1、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教科研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之一。
2、坚守督导工作总体要求,深入课堂、教师和学生,通过听课、座谈、调研、走访等进行监测评估,发现问题或事故隐患,及时预警、反馈、督查整改。
3、参与教育教学督导相关工作培训、学习和交流。
四、督导运行保障
(一)组织保障
1、成立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,每2年一届,第一届督导委员会名单如下(略)。
2、组建院级教育教学督导组。组长由院长担任,组员由教学单位根据督导员评聘标准遴选、确定,结果报教育教学督导室备案。
3、督导员聘任。聘期2年,聘任标准为:年龄在68周岁以内,身心健康;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;热爱教育教学督导工作,教育教学成绩突出。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督导职责的,需提前申请退出。无故不履行督导职责、履职不力造成教学事故未能及时监测预警、上报的或履职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,纳入年度个人考核。
(二)经费保障
常规督导工作经费纳入部门、学院(部)年度工作经费预算;专项督导经费纳入校、院相应的重点工作预算。
(三)督导结果运用
1、纳入教学单位年度绩效考核。督导室负责制定《教学单位督导工作考核标准》、《督导员评优奖励办法》,并组织实施。
2、纳入教师、管理人员年度个人评优、职称晋升指标。人事处负责将督导评价、学生和同行测评结果,督导员评优结果作为个人评优依据。
3、纳入学生工作先进个人、集体评比。学工处负责将督导评价、任课教师评价、实习见习单位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依据。
本实施意见由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督导室负责解释。